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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小越镇到海门的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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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中国著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团队盘点: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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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公号

运输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如运输毒品进出境,或者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可见,为了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而从此地带往彼地的,或者帮助吸食者代购毒品而将毒品带往彼地,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但有学者指出此种认定方式会导致罪刑之间不协调。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参见:张明楷所著《刑法学》(第五版)第1144页,法律出版社。)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为自己吸食而运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罪一旦被指控,判决无罪的可能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一旦意见被检察机关成功采纳,辩护任务即告完成,是有效辩护的上乘之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三条 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既往案例研究,总结检察机关对个罪中具有的不予起诉情形的共性特点,对有效辩护具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积极作用,是辩护律师值得投入时间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作为专门研究毒品辩护的刑事律师特此通过搜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运输毒品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18条,筛选出其中12份无重复的、有效的、具备参考价值的不起诉决定书。对其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后,总结了3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供读者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对接取车辆上藏匿毒品的主观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正 文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保检公二刑不诉〔2015〕4号

不起诉决定书要旨:本院认为,岩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 月17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云M*****客车从瑞丽市前往保山隆阳区,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镇安执勤点接受检查时,执勤人员从其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外用云烟烟盒包裹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2 包,岩某某被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白色粉末净重639克,未检出海洛因、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对接取车辆上藏匿毒品的主观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公三刑不诉〔2015〕8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格某某对接取车辆上藏匿毒品的主观明知。因此,格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格某某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 月31晚20 时许,被不起诉人格某某与马某某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医院门口接取车牌号为云****** 的藏毒越野车后驶离,随后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市客运中心门口将该二人抓获,从两人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835克。

类似不起诉案例:昆检公三刑不诉〔2015〕7号;昆检公一刑不诉〔2014〕13号

无罪辩点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公三刑不诉〔2015〕6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